近年来,袭警类妨害执法案件量持续高发,妨害手段的暴力、威胁程度呈升级态势,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扰乱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社会影响恶劣。近期,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袭警类妨害执法的案件。

被告人为栗某,年出生,无文化,无职业,曾因盗窃罪受到过三次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年1月16日8时30分许,报案人张某某到鸡西市鸡冠区公安分局向阳派出所报案,声称其朋友伊某某在派出所门前的一辆吉普车上被他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向阳派出所所长范某某听完报案人的陈述后,立即带领民警了解情况,在民警处理过程中了解到,是因为被告人栗某的大姐孙某某与伊某某有债务纠纷。范某某让伊某某等人进派出所查明情况时,栗某在派出所门前用脚踹、用拳头打民警,造成范某某的头部、颜面部软组织挫伤、胸壁挫伤,并将范某某随身穿着的羊毛衫扯破。

法院认为,被告人栗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并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栗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最后根据被告人栗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栗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栗某表示服判。

法官说法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如何理解和把握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是该罪的难点。(1)对“依法执行职务”的认定,根据刑法第条规定,“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是本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的要素之一。由此可见,公务的合法性是构成妨害公务罪不可或缺的重要要件和前提。但如何判断公务行为的合法性,成为问题的关键。其一,执行者需具备抽象的和具体的授权。公务人员需得到最广泛意义上的职务授权,即抽象授权。另外,还要考察执法者是否具备从事该项执法活动的具体授权。其二,执法内容须达到合法性要求。一般认为,在考察执法内容合法性时,主要考量目的、权益和是否公平、合理。其三,执法形式需符合法定要求。一是执法者是否明示,即执行公务人员在初见被执行者时需第一时间明示自己的执法人员身份;二是执法者按照公务要求的法定程序开展执法活动。(2)如何界定妨害公务罪行为手段中“暴力、威胁”的程度,在刑法第条前三款规定中,均将“暴力、威胁”方法作为妨害公务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法律、司法解释没有对“暴力、威胁”的程度作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妨害公务罪中“暴力、威胁”程度的理解不统一,加上有些执法理念认识上的偏差甚至人为的情感因素,不少案件出现罪与非罪的争论,成为困扰司法实务部门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妨害公务罪中暴力、威胁的强度,与执行公务的性质、样态等存在某种关系,需达到使公务人员不能适当地执行职务,或显有困难的程度,造成执行职务困难的现实可能性,才成立本罪。这样一方面也可以基于刑法立法目的以及第13条但书规定排除轻微妨害公务行为,例如对一般公务人员的推搡行为,避免造成公民人身权益受损;另一方面,可以更好地保护国家社会管理功能的实现,维护公务活动顺利进行。

赞赏

长按







































北京中科医院都是假的
北京治疗白癜风的医院



本文编辑:佚名
转载请注明出处:网站地址  http://www.sohjm.com//kcyyy/9448.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当前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