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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最终的判决,估计很多人跟我一样都快忘了两年前的那个悲剧,哈尔滨的除夕夜一名警察遇袭身亡。现在回想起来,还是有些让人唏嘘。

熟悉本号的都知道,小北一向不极端、不激进,对于案件一直主张在未看到案卷的情况下应当谨慎发表意见,因为司法环境是每个法律人生存的原生态,环境坏了,大家也都没了生存之地。

曲玉权警官被袭身亡案,行凶者最高只判13年,标题很夺目、对比很强烈。引起的不仅是质疑更是很多人的不满。判决对致死原因的认定是

六名被告人有分有合对曲某3、李某1推搡、撕扯、抡拽、踢,并多次击打曲某3头部、胸部、手臂等部位。为阻止曲某3、李某1呼叫增援及对现场录像,王喜海、王喜波、王金兰等人多次试图抢夺民警手机、执法记录仪,其后相互掩护逃离现场,曲某3阻拦未果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曲某3面部及腿部软组织损伤符合损伤部位受钝性物体作用形成,徒手(包括足)作用可以形成。曲某3符合在患有冠心病的基础上,由于被人厮打致多处软组织损伤、剧烈活动等因素引起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经诊断,李某1面部多处软组织挫伤;胸壁挫伤;颈胸部皮肤抓擦伤;左前臂软组织挫破伤。

特殊性体质案件在实践中并不少见,最终还是要从刑事理论中的因果关系判断,从中计算出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在致死中发挥的作用,进而决定刑期,这么看13年也并非不能接受,因为在一个类似的标准化案件中处理结果基本也就是这个幅度。可是,案件量刑的差异源于案件事实的差异,每个案件的量刑都是在共同性的基础上再增加案件本身的特点,或从轻、减轻,或从重。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被害人是一个身穿警服的人,是一个在依法执法的人,是一个在大年夜放弃与家人团聚出来执法的人,任何案件的量刑都不能隔离环境、身份、客观影响单独存在。行为人侵犯的不仅是被害人的生命权还有警察的尊严与法律的权威,其恶果与影响可能更大,因为这是袭警、这是对守夜人的侵犯。

普通民众不会理解特殊体质在刑事因果关系中的认定,他们只会记得某一年某地大年夜有个警察被杀,结果判了13年。我们一直在说司法要回归民意,基层办案人同样也是民,当社会法与自然法性冲突时,说明一定是两方还有些间隙,法律永远不可能离开情感孤立存在。

法律被信任的前提是,无论生死都会保障你的权利,都会让人觉得它是靠谱的。法律被信任的标志性的表现是执法者自己是否还对法律充满信心,当执法者自己都对结果充满困惑时,那才更值得深思。

我不敢肯定的说这个判决一定不合理,但我从各警界公号的留言中可以看出不满,看出最多的是“不值得”。真心希望这样类似的争议少一些,因为其还有一个更可怕的恶果是公检法之间的不信任,这样下去,又如何办好下一个案件。

对于曲玉权的家人来说,从此再无大年夜;对于警察来说,在下一次执法中是否会胆怯退缩。

而当你身边的警察都变得胆怯时,你还是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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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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