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例简介

王某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主要约定由旅行社为王某等旅游者提供赴旅游服务,合同附件《行程单》对旅游线路、行程安排、住宿酒店等进行了列明,住宿酒店均为当地指定酒店,行程单列明的酒店名单中未包含欣欣酒店。旅行第一日,王某等旅客入住欣欣酒店,入住后发现该酒店的床比一般标准间窄,仅有只有1.2米宽。次日早晨,王某从酒店床上摔下,造成左手臂及大腿疼痛。同日,旅行团领队、导游以及王某出具《情况说明》一份,主要载明:王某因从酒店床上摔下,造成左手臂及大腿疼痛,经询问,王某认为暂无大碍,医院,导游给原告用了一条药膏及贴布,疼痛有所缓解,导游及领队承诺若王某在旅途中有任何不适,将立刻带王某就医。旅行第三日,王某于景区沙滩上摔倒,因疼痛剧烈,医院就医,拍片后发现无骨折,属肌肉挫伤,经治疗处理,医生建议三天后复查,但领队及王某并未进行复查。旅行结束后,医院检查,发现多处受伤、胸8椎体骨折,被医生要求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现王某诉至法院,认为旅行社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旅行社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审判分析

02

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负有在旅行期间保障王某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王某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王某在旅行期间第一次摔伤后,旅行社通过由导游、领队与王某出具《情况说明》的方式对事件进行了说明,但未带领王某到医疗机构,或者安排专业的医务人员对王某进行检查,采取的处理方式不具有合理性。王某第二次摔伤后,旅行社也未采取合理的措施进行处理,由于王某因两次摔伤导致的损伤共计三处,旅行社未采取合理处理措施的行为存在不当。在王某第二次摔倒后两天,出现了疼痛加剧的情况,旅行社带领王某就医,但未按照医嘱进行复查。综上,旅行社在王某摔倒后采取的处理方式不当,未尽到合理的救助义务,构成违约。王某在旅程中两次摔倒,但摔倒时并未参加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也未处在具有危险性的环境当中,摔倒的主要原因在于王某自身。综合考虑旅行社的义务及其行为方式,以及王某受伤的经过、治疗情况等因素,本院酌情确认旅行社对王某因本次损伤产生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许海洋/律师

旅游/法律顾问

浩天信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展与旅游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Tel/WeChat: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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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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