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重伤二级量刑标准
(杭州中院12份、余杭区法院26份判决书)
序号
刑期
重伤二级-伤情
量刑情节:赔偿及谅解书,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主从犯,被害人过错,累犯,归案前的一贯表现等等
案号
1
3年8个月
王某甲因头部外伤致颅骨凹陷性骨折,硬脑膜破裂,脑挫伤,硬膜下出血、蛛血,行开颅血肿清除及骨瓣减压术治疗,其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无谅解书。应赔偿直接经济损失;未殴打被害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浙杭刑终字第号
2
3年6个月
王某左手腕多处腕骨骨折,关节囊韧带损伤,多根神经、血管及肌腱断裂,二次行手术治疗,左腕关节活动功能丧失50%以上;左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36%以上。
赔偿23万元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累犯;自首。
()浙杭刑终字第号
3
四年六个月
李某甲左眼损伤符合遭钝性外力作用形成;外伤致其左眼球破裂,左眼球结膜裂伤,巩膜裂伤伴眼内容嵌顿,前房大量积血,目前左眼球萎缩,无光感,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无谅解书。
上诉人以原判对故意伤害事实认定有误为由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理由不足,减轻处罚的请求,不予支持。
()浙杭刑终字第号
4
六年
四年九个月
三年
三年缓刑四年
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被害人苏某各处损伤程度分别为重伤二级、轻伤二级,人体损伤残疾程度为八级伤残
叶某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金某有自首情节,两被告人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适用缓刑。
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根据本案共同犯罪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审情节,所作的量刑适当。
李晓光为首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又系累犯,其上诉认为量刑过重缺乏依据。叶懋斌持刀参与共同犯罪、作用较大,从轻处罚的请求不予支持。钟某在二审期间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已取得谅解,在共同犯罪中亦属从犯,故在原判量刑的基础上对其宣告缓刑。
()浙杭刑终字第号
5
判处无期徒刑,45万元
彭某因外伤致下颌部、右颈部、右肩、右上臂等全身多处锐器刺伤,其中颈部创口致颈内静脉破裂,颈横动脉离断,伤后现失血性休克已达中度程度,伤势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另其视神经萎缩,双眼视力损害属盲目5级范畴,伤势程度评定为重伤一级。郭某因外伤致左上臂外侧一长5.5cm的疤痕,伤势程度评定为轻微伤。李洋因外伤致头皮裂伤和头皮血肿,伤势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无谅解书。
双方对此均有责任,不存在单方过错,被告人李洋行为更不具备防卫性质;给彭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
()浙杭刑初字第号
6
三年三个月
某的左肩胛骨下方刺伤,致郑左胸壁穿透,左侧血气胸,左上肺破裂,行手术切除破裂的肺。经鉴定,被害人郑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
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赔偿8万元。(赔偿协议书及刑事谅解书)
郑某对本案引发上具有一定过错。陈某系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以及归案前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对陈某从轻处罚并在量刑上体现,原审所处刑罚并无不当。
()浙杭刑终字第号
7
六年
致“双侧额叶、颞叶多发脑挫裂伤伴血肿形成,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顶骨骨折”,经抢救终因颅脑损伤死亡。
派出所调解,由徐民政赔偿元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家属又赔偿2.7万元,审理期间,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方承诺再付赔偿款20万元(其中10万元已当场给付),医院欠费,被害方表示谅解。有自首情节;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发,刘某对激化矛盾负有责任;认罪态度尚可。综合上述情节,对被告人徐民政予以减轻处罚。
()浙杭刑初字第76号
8
十年
20万
经诊断:脑疝;左颞额顶硬膜下血肿,脑挫伤,颅骨骨折,颅底骨折;上切牙脱落。伤者病情危重,随时有呼吸循环衰竭的可能。同年9月12日,经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初检,张某丙之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
具有自首情节;事出有因;无任何经济赔偿;
()浙杭刑初字第55号
9
五年
经鉴定,被告人洪阳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告人王雪元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丁忠基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无谅解书。
原判对各上诉人量刑适当,确定的赔偿数额合理。
()浙杭刑终字第号
10
无期,
万元
王某甲头面部、颈项部、上胸部及背腰部、右臀部、双上肢大面积ⅱ-ⅲ度热液烫伤,其热液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约45%,其损伤程度现评定为重伤二级。
黄靓雅的父母代为赔偿20万元。
犯罪手段残忍,致人严重毁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产后抑郁患者,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者,作案后能投案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浙杭刑初字第号
11
四年六个月
12万元
曹某体表多处刀刺伤、左肺刀刺伤、多处软组织裂伤、肋骨骨折等,并造成曹某失血性休克。嗣后,被告人伍锐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曹某的损伤程度已达重伤二级
无谅解书。
上诉人给曹某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予赔偿,提出改判的理由不足
()浙杭刑终字第号
12
七年二个月
七年
六年六个月
刘某丁重型颅脑损伤,右颞顶部巨大硬膜外血肿,硬膜下血肿,双额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疝,右颞骨折,经开颅手术治疗,并伴意识不清、四肢偏瘫等,其损伤程度构成重伤,属二级伤残。刘某丁于年7月31日在湖南省石门县家中死亡。被害人丁某、姚某、宋某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被告人张克银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2.5万元。
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上诉人陈龙、张克银、朱珍甫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三上诉人参与共同犯罪,应对共同犯罪造成的后果共同承担罪责,上诉人朱珍甫提出其与被害人死亡无关的意见不予采纳。原判根据三上诉人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所处刑罚并无不当,上诉人陈龙请求宣告无罪、上诉人朱珍甫请求从宽处罚的依据不足,不予采纳。鉴于二审期间上诉人张克银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应予改判。
()浙杭刑终字第45号
余杭1
三年四个月
被害人简某因外伤致脾脏破裂,经手术切除脾脏治疗,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被害人何某因外伤致右食指瘢痕长度为3cm,中指末节指骨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被告人支付医药费1万元。
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从轻处罚。
()杭余刑初字第号
2
三年六个月
唐某外伤致左侧第7、9肋骨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脾脏破裂致腹腔积血、行破腹探查脾脏摘除术、腹腔积血清除术后,目前生命体征平稳,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无谅解书。刘建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杭余刑初字第号
3
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
被害人黄某因腹部外伤致肠管破裂,经行剖腹回肠修补术治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王某的亲属已赔偿黄某医药费2.3万元。审理期间,王某的亲属另代为赔偿6万元,被害人对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王某系自首,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
()杭余刑初字第号
4
三年八个月
元
王某头部外伤致颅骨凹陷性骨折,硬脑膜破裂,脑挫伤,硬膜下出血、蛛血,行开颅血肿清除及骨瓣减压术治疗。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无谅解书;被害人无明显过错;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
()杭余刑初字第号]
5
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
被害人密某因外伤致肠破裂,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章某系自首;积极赔偿,获得谅解,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
[()杭余刑初字第号
6
三年缓刑三年
被害人梁某右颞顶急性硬膜外血肿,左侧额颞急性硬膜下血肿,右颞骨粉碎性骨折,被害人张某受伤。经杭州市余杭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梁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计某、邹某、马某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梁某十万元,获得谅解;被告人肖某亲属与梁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三万元,获得谅解。
计某系自首;邹某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本案中被告人计某、邹某、肖某、马某共同对二被害人进行殴打,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邹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害人亦有过错,被告人计某、邹某、肖某、马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均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对四被告人适用缓刑。
()杭余刑初字第号
7
三年缓刑四年
被害人曹某庚腹部疼痛难医院就诊并接受脾脏摘除手术。经鉴定,被害人曹某庚脾脏破裂摘除,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左侧第11、12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丁某与被害人曹某庚达成分期付款的调解协议,已依约支付第一期赔偿款4万元,获得谅解。
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
()杭余刑初字第号
8
三年
被害人陈某乙左胸部刀刺伤致肺破裂。经余杭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全额垫付被害人医疗费外赔偿1.8万元。审理期间,另赔偿1万元,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杭余刑初字第号
9
三年三个月
被害人朱某乙右眼受伤,行右眼球摘除手术治疗。经鉴定,被害人朱某乙右眼外伤,局麻下右眼球摘除和义眼植入,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其伤残等级评定为Ⅶ级残疾
被告人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朱某乙(已死亡)的亲属人民币3.2万元,获得被害人朱某乙的亲属谅解。
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获得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
()杭余刑初字第号
10
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
被害人杨某乙因外伤致脾脏迟发性破裂,经行剖腹探查脾脏切除术,其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祝某赔偿被害人6.5万元并获得谅解。
被害人无明显过错;系自首;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在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
()浙杭刑初字第号
11
四年十一个月
7.8万元
被害人陈某外伤致全身多处瘢痕形成,右手腕关节处离断,行离断肢体再植术术后,左尺桡骨骨折,行内固定术后,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害人朱某外伤致体表瘢痕累计长度达31.5cm,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无谅解书。
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但综合本案案情,对被告人伍艮伦不宜适用缓刑。
()杭余刑初字第号
12
三年缓刑三年
被害人郑某乙腹部闭合性损伤,外伤性脾脏破裂,行剖腹探查予以摘除,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赔偿被害人4.5万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
[()杭余刑初字第号]
13
三年
11.5万元
被害人贾某因刀刺伤致胃壁贯穿,经行开腹探查、胃破裂修补、结肠系膜修补术,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无谅解书。属自首。
其要求被告人赔偿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抚养费的请求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本院亦不予支持。
()杭余刑初字第号
14
三年缓刑四年
被害人孙某丙胸部贯通伤,心脏破裂,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家属赔偿被害人10万元,获得被害人谅解。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
()杭余刑初字第号
15
三年缓刑四年
被害人王某颅脑外伤,硬膜外、硬膜下血肿,行开颅血肿清除术,术后一直呈嗜睡状,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亲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6万元并取得谅解。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
()杭余刑初字第号
16
四年
吴某因腹部刀刺伤致腹腔积血,经行剖腹探查术治疗,腹肌间隙动脉破裂,脾结肠韧带破裂,网膜出血,腹腔积血达ml以上,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无谅解书。
被告人朱亚峰以沉默表示悔过的辩护意见与被告人朱亚峰归案后及庭审中的表现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杭余刑初字第号
17
三年十个月
被害人张某外伤致肝、肠、胃破裂,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害人李某胸部单个瘢痕长1.3cm,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王某外伤致体表瘢痕形成,单条长1.5cm,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无谅解书。
被害人对矛盾的引发、激化均负有一定的责任,具有过错;在庭审中自愿认罪。
()杭余刑初字第号
18
三年缓刑四年
被害人姚某甲的左眼打伤,致其左眼钝挫伤,巩膜、结膜裂创缝合术、左眼晶切、PPV、重水、硅油术后,左眼视力无光感。经鉴定,被害人姚某甲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亲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系累犯;自愿认罪,并有悔罪表现;关于被害人伤情构不上重伤及主观恶性不大,被害人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证据及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杭余刑初字第号
19
三年缓刑四年
害人陈某甲因刀刺伤致肝脏破裂,经行剖腹探查、肝脏修补术治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向被害人陈某甲赔偿医疗费用3万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协议、收条、谅解书。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
[()杭余刑初字第号
20
四年九个月
被害人肖某甲胸部刀刺伤,胸腔大量出血,左肺破裂行修补术,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害人肖某乙肢体单个创口长3cm,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无谅解书。
被告人不能坦白自己的罪行,没有认罪悔罪,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杭余刑初字第号
21
三年六个月
王某头部外伤致颅骨凹陷性骨折,硬脑膜破裂,脑挫伤,硬膜下出血、蛛血,行开颅血肿清除及骨瓣减压术治疗。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陈某与同伙地位、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与陈某归案后的供述情况不符;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辩护意见与陈某伙同他人持木棍等工具殴打被害人,并致被害人重伤的事实不符,本院均不予采纳。自愿认罪,从轻处罚。
()杭余刑初字第号
22
四年三个月
被害人刘某甲左侧开放性血气胸,左肺破裂,膈肌破裂,肝脏破裂,行肺、膈肌、肝脏修补手术,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害人徐某外伤致面部皮肤软组织裂伤、瘢痕形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刘某乙外伤致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裂伤、瘢痕形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刘某丙左手单个瘢痕长1.3cm(合并手术瘢痕),肌腱损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鉴定,宋某乙伤势为轻微伤。
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被害人对于本案的发生有过错;
被告人亲属向本院预缴人民币元用于赔偿被害人刘某甲的经济损失,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杭余刑初字第号
23
五年十个月
被害人陈某甲因外伤致右顶部硬膜外血肿,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系累犯;自愿认罪;被害人不存在明显的过错。
辩护人提出被害人系因头部伤势而构成重伤,但头部伤势并非被告人胡梦华直接造成,经查,被告人与同伙系共同犯罪,被害人姚某头部伤势是否为被告人胡梦华造成不影响被告人胡梦华对全案承担责任。本院将根据被告人胡梦华的具体罪责予以量刑。
()杭余刑初字第号
24
三年九个月
害人陈某甲因外伤致右顶部硬膜外血肿,经行开颅血肿清除术治疗,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赔偿被害人陈某甲经济损失5万元。
系自首;医院救治,赔偿部分经济损失,且当庭自愿认罪。
辩护人关于主观恶性不深,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辩护意见与被告人杨亚军持钢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要害部位,并致人重伤的事实不符;请求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不符,本院均不予采纳。
()杭余刑初字第号
25
三年,缓刑三年
害人腹部,导致被害人陈某子宫阔韧带裂伤、缓慢渗血,腹腔、盆腔积血于同年10月27日经手术治疗。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陈某达成调解协议,支付8万元,获得谅解。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
()杭余刑初字第号
26
四年十个月
四年五个月
致其左眼受伤,左眼眶内壁及下壁骨折,左鼻骨额突骨折,左鼻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无谅解书。
段某某提出其系从犯,但与同案人员作用相当,不宜认定为从犯;被告人陈某甲、段某某均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二被告人的行为均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自首。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宽。具体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时,应当综合平衡调节幅度与实际增减刑罚量的关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2.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3.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5.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6.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8.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10.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1.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12.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13.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4.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二)故意伤害罪量刑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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