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真思辨俗语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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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户纸不捅不破。

年第一涉警案,非曲玉权案件莫属。发生于年1月27日的曲玉权案件,自发生之日起,便牵动着全国人民特别是警察群体的心。

除夕之夜,他留下一句值班中,接警匆匆而去。

他是年7月生人,哈尔滨市道里区太平庄派出所民警,五次优秀公务员,打击刑事犯罪能手、追逃能手,曾经打了数千个电话为百姓寻找亲人的百姓贴心人,他是万千守护万家平安的守夜人的优秀代表,他的名字叫做——曲玉权。

年1月18日,二审裁定书被警自媒体“一线动力”曝光,举国同悲。从来没有一位普通警察的名字,遭遇这样令人牵肠挂肚。

除夕夜,永别离,十三年,一命轻。“因多处软组织挫伤,剧烈活动导致冠心病发作死亡”这样的判决。。

略具情怀的法律人,都不能接受这样的判决。

自年1月21日,推出第一篇《七问曲玉权案件!应当启动再审!!!》到现在,近一年的时间过去了。

杜鹃啼血春未归,铁甲带霜犹苦寒。

为了让更多的人记住他,也让更多的人了解案情,早日实现公平正义。本号推出特别长文,分析曲玉权案件中存在的十大问题。以下所有与案件有关信息均来自公开权威资料。继《百张PPT详说年第一涉警案件十大谜团(上)》后,本期推出的是(中)。

04

刑法“保护”失准

开刀组成的“刑”字,被赋予法律概念,是最为刚性的法律。

这部法律的任务在其第二条,规定得极为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罚作斗争,保护国家、集体、人民的合法权益,这是核心提炼词。

而与之配套的《刑事诉讼法》,为了防范错案产生,利刀误伤好人,则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和非经法庭审理不得宣布为有罪等等权利。

程序的完备是为了守护实体的公正,如果为了程序而程序,甚至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而非防范错案发生的合理权益)置于被害人甚至国家利益之上,则是对法律的亵渎。

“曲玉权符合在冠心病基础上,因多处软组织挫伤和剧烈运动引发冠心病发作死亡”,这是此案认定的核心观点。

在上一期,本号已经介绍了曲玉权的六处伤情,和鉴定书没有签名,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证据的情况。

本期,这个环节,探讨而为何会出现这样的错误认定?并被法庭采信?

应当说,是对所谓特殊体质死亡案件,如何确定结果与施害人之间的关系,道里法院以及哈中法,在认识上发生了重大偏差。也有可能是有人故意为之混淆视听。

查阅最高法指导性案例,关于特异体质命案,有三例,分别为号案例,案例,刘某无罪案。三起案例的共同特点是小事引发,重病在前,轻微暴力,导致死亡。

对于此类案件,张明楷、周光权、曲新久教授有着深刻的论述,综合他们的观点,其重点在于辨析特异体质案件,不能因出现死亡结果,而一律套用故意伤害(致死)罪,而是要在确定因果关系的前提下,具体分析其打击力度、时间、部位、强度、事发原因等情况下,准确分析构成何罪,以实现罪责相适应,而不仅仅是结果归罪。

学者的观点与最高法指导性案例的精神是一致的。

然而,道里法院和哈中法,在已经确定故意伤害(致死)的前提下,将根本原因——暴力,与直接原因——冠心病,这一对本是引发与被引发的因果关系,在法医学上的特定表述,扭曲为多因一果。

从而量刑畸轻,引发争论。

05

存在明确漏罪

“年1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王金磊、王金兰、丁景阳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太平镇太平村中心大街“你会红”KTV与亲属聚会过程中,因王金磊无故摔砸物品与KTV经营人杨某发生争执并厮打,杨某报警……”

这是一段大家已经熟悉的文字,是一审判决书的认定部分。

只是如此简单吗?证据回看,却给了我们不一样的认识:

杨某(你会红老板)证言(应当是被害人陈述):一审判决书22页:……来了三女四男……我媳妇将他们领到包房……我听到摔酒瓶子的声音……一个高个子男的打我……高个男的领了四五个男的进了歌厅,在走廊里打我和媳妇……我就报警了

被害人杨某的妻子王某的证人证言,与杨某能相互印证。

另有视频资料和多名罪犯供述中存在着殴打“你会红”经营者,以及砖头砸经营场所的片断。

其中,作为证人温某说:……王金磊、丁景阳下车捡了砖头想要砸KTV,遇见两名警察他俩就把砖头扔地上了,我下车后再一次进入KTV与老板理论,之后我们动手打了对方,我从KTV跑出来之后在门口捡了一块砖头想要砸KTV,被吴春娟拦了下来……

殴打、损毁、辱骂,这些行为是什么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包括王金磊后期的毁坏经营者财物的行为,应是以泄愤、争强斗狠为目的,无论是从动机以及量刑从重(故意毁坏财物最高刑为七年)来看,也是以此罪处罚更合适。

遗漏寻衅滋事犯罪的同时,更奇葩地是还将妨害公务的受害人李振东成功地变成了证人。

恕安在不想去敲击那些令人无比愤怒的情节:……抢枪、污蔑警察强奸、两个女人把李振东骑坐在地上,数人围殴……李振东发现王喜波想离开现场时,阻拦被其直接开车撞过来!!!

这是何等的妨害公务的情节!!!

仅看这样一组证据:

一审判决书16页:该电子数据光盘刻录了“你会红”KTV监控录像及附近一建材商店的监控录像,证实了案发的全部过程,包括王金磊在KTV内与经营者发生厮打,二被害人出警到达案发现场、多名被告人妨害二被害人执行公务的全部过程。

一审判决书17页:伤情诊断书及门诊医疗手册、情况说明。……李振东面部多处软组织挫伤;胸壁挫伤;颈胸部皮肤抓擦伤;左前臂软组织挫伤。(为请求对犯罪者重判,李振东放弃伤情鉴定,不要赔偿)

一审判决书19页:李振东证言(本应是被害人陈述):两个女子剧烈撕扯……深色皮夹克男子用手推我,打我头……(曲玉权说)赶紧录下来,这几个人在抢我枪……那个年轻的骑在我身上……那个男人喊:小曲,你能把我怎么的?……我上前站在车前面,不让他走,但是这个男人还是奔着我开过来……

读一读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没有了说好的从重,连依照也弄丢了。

06

存在明暗漏犯

正如漏罪部分分析,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已经形成的情况下,以上六位罪犯,均是妨害公务的漏犯和寻衅滋事的部分漏犯。

而这六人之外,在公安机关最初提请鉴定机构审查的名单里面,有一位温某某是作为犯罪嫌疑人出现,并且其口供承认自己参与了寻衅滋事行为,另有其他人证实其参与妨害公务乃至伤害曲玉权的行为。

还是上证据吧。

1、视频资料

2、受害人陈述:KTV老板杨某:……高个子男的领了四五个男的进了歌厅,然后在走廊里打我和媳妇,我找机会跑往门外报警,等我出来看到这几个人一边砸大厅的东西,一边向外走……我趴窗户向外看,看到有四五个男子围着这两名警察……(一审判决书22页)

3、受害人王某陈述:与上基本吻合。

4、温某某的自述:……我下车后又一次进入KTV,与KTV老板理论了起来,之后我们都打了老板。之后,我跑出来在门口捡了一块砖头想要砸KTV,被吴春娟拦下了……后来拽我到……撕扯警察的位置,我就在一旁站着呐……我没有打警察,我就与KTV老板打了……(一审判决书26、27页)

5、王喜海供述:……温某某捡起一块砖头往我们这边来,不知要干啥……(一审判决书28页)他手上的砖头让吴春娟拿走了(一审判决书28页)

6、吴春娟供述:……温某某、丁洋都下来了……警察过来不让王金磊走,我和王喜海、王喜波、温某某、王金兰、丁洋上去和警察厮打起来……

明确的寻衅滋事犯罪(证据1——4)和待综合认定的妨害公务、故意伤害犯罪(有拿砖头的行为,也有围观、助威、捡砖头想进入的行为,另有罪犯对其参与的旁证,证据1、5、6)

南果已经不负了,北曲再审还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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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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