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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户纸不捅不破。

年第一涉警案,非曲玉权案件莫属。发生于年1月27日的曲玉权案件,自发生之日起,便牵动着全国人民特别是警察群体的心。

除夕之夜,他留下一句值班中,接警勿勿而去。

他是年7月生人,哈尔滨市道里区太平庄派出所民警,五次优秀公务员,打击刑事犯罪能手、追逃能手,曾经打了数千个电话为百姓寻找亲人的贴心人,他是万千守护万家平安的守夜人的优秀代表,他的名字叫做——曲玉权。

年1月18日,二审裁定书被警自媒体“一线动力”曝光,举国同悲。从来没有一位普通警察的名字,遭遇这样令人牵肠挂肚。

除夕夜,永别离,十三年,一命轻。因多处软组织挫伤,剧烈活动导致冠心病发作死亡。

略具情怀的法律人,都不能接受这样的判决。

自年1月21日,推出第一篇《七问曲玉权案件!应当启动再审!!!》到现在,近一年的时间过去了。

杜鹃啼血春未归,铁甲带霜犹苦寒。

为了让更多的人记住他,也让更多的人了解案情,早日实现公平正义。本号推出特别长文,分析曲玉权案件中存在的十大问题。以下所有与案件有关信息均来自公开权威资料。

01

罪犯身份诡秘

霸道啊霸道,你有着什么样的霸道主人?这种车,安在查了查价格,起步价50万。这是王喜波面对着想阻拦的李振东直接撞过去的座驾。

途胜,途胜,你争得什么胜?这辆车“不”太贵,区区双十万,被霸道车主的儿子王金磊开着直接在将曲玉权打死后,被家人说了快去自首,不去自首,而是横跨两个街区直接撞坏了KTV老板母亲的车,出了一口恶气。

这个气派也是小爷惹不起的样子。

人是社会动物,职业是行走的标签。

王喜海,男,年生人,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太平镇先富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乡**村)。

王喜波,男,年生人,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松北区万宝大道恒润交易中心**号(户籍所在地:肇东市**乡**村)。

王金兰,女,年生人,身份证号码231282********,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工农大街上合元住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肇东市**乡**村)。

吴春娟,女,年生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松北区万宝大道润恒交易中心**号(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栋**单元**室)。

王金磊,男,年生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松北区江安街永安城**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里区**镇**村)。

丁景阳,男,年生人,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镇**村**屯(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城市**乡**村)。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刑事诉讼法解释》、《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本》,均对查清涉案人职业有着严格的要求,但是此案愣愣就是一码无业到底,包括曲玉权妻子王丽晶也陪绑成了无业。

当穿着貂皮的王喜海叫着“曲儿,你不就是派出所的,能咋的”一出场,这几个住在商贸中心,户籍地与常住地不同的新城市人,有着怎样的能量与背景,不禁令人迷惑。

而亲戚连亲戚的这六个人,就完全涵盖了整个涉案人吗?背后还有什么样的情况?看起诉书、判决书,对照证据,我们能够得出结论,当夜去KTV的人员,被刻意作了隐瞒。应当是八到九人,而出现在法律文书中的仅有六人。

不禁要问,那些人是什么人?证言是否取得?完全与案件没有关系吗?

02

一审管辖蹊跷

看似漫不经心的一个起点,就决定了触目惊心的终点。

最高十三年,对着一条警察的命。这是最令人痛心的。

而年从自媒体曝出的故意伤害(致死)案件来看,仅有一起在基层法院而非中级法院审理。

列几个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w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死缓变更)、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再来看一组程序时间的数据:

年1月28日,各犯罪嫌疑人以妨害公务拘留。3月9日以故意伤害执行逮捕。ww年5月3日,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喜海、王喜波、王金兰、吴春娟、丁景阳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金磊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危险驾驶罪,向道里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年6月18日、9月2日,道里区检察院受理审查后,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年7月18日、10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道里区检察院于年6月3日、8月18日、11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道里区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提起起诉,指控王喜波等5人涉嫌故意伤害罪,王金磊涉嫌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以哈里检诉刑追诉[]6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丁景阳故意伤害罪,分别于年11月21日,年5月11日,向道里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年2月13日,年6月13日,公诉机关建议补充侦查,3月13日,7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

年4月9日,4月14日,6月4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

年9月21日,一审判决。6人上诉,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于年11月1日立案,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审理,年12月18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组数据,加上2月4日黑龙江省公安厅政委王晓丹要求快侦的背景,以及一审判决书里面,“据说”有全套视频的备注,一年十一个月的时间着实显得有些长。最令人惊讶的是,这些长的时间竟然连罪犯多次提到的砖头也没有找到。效率呢?

从道理上来讲,审级发动是检察院,但法院发现不合适有退回途径。难道是政法市做了协调?

已经落马的哈尔滨市政法委书记、曲案案发时任哈市公安局局长的任锐忱和市公安局分管刑侦副局长、曲案案发时任道里区公安局副局长车福滨,是不是干涉了曲案的审级和侦查。

我们还记得,哈尔滨市市委第六次巡察公安系统,对道里分局的意见,就有扫黑不力的意见。权力不会闲着,扫黑不力就意味着与黑有染。曲案有黑否?

03

法医鉴定多怪

让人咋说呢?曲案的法医鉴定。

提起这个问题,安在蛮怕的。昨天,写最高法24号指导性案例想谈谈法医鉴定论语采信问题,连发12遍才过,本来好好的文章,生生变成了论文样。

不去讲最初一行字的法医鉴定,也不去讲二审出现肋骨骨折的法医鉴定,咱一起看看舆情起来后,哈中法给出的评查报告里对法医鉴定的描述吧:

暴力拦阻,有分有合对曲玉权、李振东推搡、撕扯、抡拽、踢、咬并多次击打曲玉权头部、胸部、手部等部位。道里公安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并委托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对曲玉权的尸体进行检验。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尸检后,又邀请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法医病理损伤处和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病理室四名法医进行复检,嗣后对曲玉权死亡原因出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载明:1、尸体有多处擦挫伤,左胸部第三、四、五肋肋软骨交界处骨折。2、心脏冠状动脉管壁节段性粥样硬化形成,管壁增厚阻塞管腔(左主干90%,右旋支65%)。病理诊断有冠心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左主干狭窄IV级、右旋支狭窄Ⅲ级),心肌纤维急性缺血性改变,4、脑、颈髓水肿,5、脑实质内小血管漏出性出血,6、肺淤血、水、气肿,局部肺出血。

鉴定意见:面部及腿部软组织损伤符合损伤部位受钝性物体作用形成,徒手(包括足)作用可以形成。曲玉权符合在患有冠心病的基础上,由于被人厮打致多处软组织损伤、剧烈活动等因素引起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李振医院诊断,面部多处软组织挫伤,胸壁挫伤,颈胸部皮肤抓擦伤,左前臂软组织挫破伤。

这位出评查报告的大神,你能不能告诉俺,什么样的冠心病还有肋骨骨折,还有脑、颈髓水肿、脑实质小血管出血、肺淤血、水、气肿的并发症?你能不能告诉俺,这些伤情怎么就一下子统一成了软组织挫伤和剧烈运动?!

俺没见完整的法医鉴定报告,没看病理分析,没看附件照片,没看到相关其他理论证据资料,比如曲玉权的近年体检报告,俺不知道这么严重的号称是“寡妇病”的左干狭窄,是不是运动一剧烈就有反应,是不是体检能查出?

法医鉴定最让安在惊悚的还在这里,律师提出,法医鉴定当时没有资质,检材送交不合法,没有签名。

安在看到在一审判决书57页,法庭对前两个问题进行了回答,却没有回答第三个问题。难道是真的没有签名,属于《刑事诉讼法解释》的无效证据?

万分震惊!!!

确有这种可能,判决书显示法医鉴定单位为黑龙江省公安厅技术总队,想来,两部委的大咖不会在这个单位下面签名。

谁负责呢?公检法要守法吧?

今天先到这里,下回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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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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