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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机械厂的操作工李某上班时为了尽快完成生产任务,在未关电源、机器仍处工作的情况下,急于测量工件尺寸,右手被工件卷入,造成右手骨裂。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与休养,李某的手基本康复了,但还是留下一点后遗症。

  李某向单位提出工伤申请,单位以李某违规作业为由,称他不属于工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这种由于自身操作不当导致自己负伤,能否认定工伤呢?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工伤应如何认定呢?

一、认定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本案解析

  李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且其不存在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自杀的行为,所以其这种情况属于工伤。在进行工伤认定后,李某可按照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规定,享受相应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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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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