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蓝色字 本案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特别是被害人插足他人婚姻,有重大过错,可以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因故意伤害被行政拘留的事实与本案系同一事实,其行政拘留时间应当折抵刑期。为了严肃国家法律,惩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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