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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6********,汉族,大专文化,经营蛋糕店,现住安徽省金寨县*****区**城*座***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区***路**苑*****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年7月22日经金寨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4月15日21时许,被害人田某某和万某某、谷某某、李某某三人在金寨县梅山镇花园xx酒店号房间里结束打牌,离开房间,准备回去休息。在xx酒店13楼走道上,万某某敲号房间门喊其妻子何某某开门,住在号房间隔壁的号房间的被告人杨某某以为是敲其房间门,开门后因敲门一事与万某某、谷某某等人发生口角,进而与万某某、李某某发生厮打,后田某某进行劝架时,杨某某对其实施殴打,并致田某某受伤入院治疗。经鉴定,田某某右侧第9、10前肋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头皮下血肿、胸壁及四肢多处擦、挫伤,其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事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和田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

年7月22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前科及在逃情况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万某某、李某某、何某某、谷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安徽省金寨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金寨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金寨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打架斗殴有什么危害

1、打架斗殴既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也是一种违法的行为。打架斗殴一旦发生,即对一定的社会关系或社会秩序带来破坏,并带来一定的法律后果。2、严重影响被害人的身心健康。打架斗殴是一种典型的故意伤害行为,加害者以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所以打架斗殴的结果往往是造成受害者身体的损伤,遭受伤痛的折磨,甚至造成残疾。生命是平等的,你的生命与健康与同学们和老师的同样重要。3、给加害人的家庭造成巨大的经济负担。人的生命和健康是无价的,可以说:以损害他人生命和健康为目的的打架斗殴行为是一种最昂贵的消费行为。为此花上成千上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都不是什么希奇事,花钱如流水。4、构成故意伤害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打架斗殴可能涉及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甚至故意杀人罪。[刑法条文]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奉劝大家遇事一定不要冲动否则付出的代价太大了!!!

来源:金寨县人民检察院、金寨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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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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