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8号晚下班回家途中在公交车上受伤了,当时不知道有那么严重所以没报警,医院才发现,里外缝了快30针,半个多月过去了,脚伤还没好,上不了班,请问我现在还能追回公交公司的责任吗?谢谢!钟琦律师1、要先跟公交公司交涉,搜集和固定在公交车上受伤的证据,这个问题非常重要。如果公交公司承认此事,双方可协商解决。若协商解决不了,可凭相关证据去法院打官司。2、若和公交公司交涉,公交公司不承认发生此事,你又没有办法搜集到在公交车受伤的其他证据,则没有办法去法院打官司。相关案例案例一:年,大连市的黄大娘乘坐公交车时因为颠簸摔成骨折,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事发后,黄大娘和公交司机及车主在赔偿问题上协商未果,后来经两审法院判决,黄大娘胜诉,获得了13万余元赔偿款。一审时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侵权人应当进行赔偿。黄大娘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乘车时应当注意安全,避免损害的发生,现黄大娘由于疏忽大意致损害发生,应当减轻公交车车主10%的赔偿责任,判决某公交车车主赔偿黄大娘90%的损失,共计11万余元。一审判决后,黄大娘不服,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10%的责任。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鉴于双方均认为路面不平,公交车发生了颠簸,故黄大娘作为乘客,对自己的受伤没有重大过失。而公交车司机明知路面不平,未尽到谨慎驾驶的责任,导致车内乘客受伤,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公交车车主承担黄大娘的全部损失,共计13万余元。相关案例案例二:年,佛山市的招婆婆在公交车上向车厢中后部换座时摔倒,左胸腹部撞到座位。经入院检查,招婆婆左侧多发骨折,双肺下叶挫伤,诊断为“胸部闭合性损伤”。出院后,在当地派出所民警主持下,招婆婆与公交司机江师傅签订调解书,由江师傅一次性赔偿其医药费用等各项损失5.5万余元,调解后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后来招婆婆经鉴定为十级伤残,遂将公交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除已支付的5.5万余元医疗费之外的各项费用合计24万余元。法院审理时认为,首先,招婆婆摔倒是司机在红灯转为绿灯后正常启动车辆带来的惯性所致,并非故意急刹引起;其次,虽公交车上“乘车规定”字体较小,但车厢内有“坐稳扶好”的语音提示,招婆婆在车内未搀扶任何物体走动,对自身受到的损害也应承担一定责任。综合双方的过错,对于招婆婆在本案中的损失,法院酌定原、被告应承担同等责任。根据双方的责任比例,公交公司在签订协议后赔偿给招婆婆的款项已高于其原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故法院一审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对于乘客在公交车上受伤的责任判断,主要在于确定导致乘客受伤这件事究竟是谁的责任。黄大娘因为是公交车非正常颠簸导致的摔倒,因此法院认定是公交车司机的责任;而招婆婆是因为公交车正常启动带来的惯性导致摔倒,因此法院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最后要提醒大家,公交车上一定要握紧扶手,不要因为觉得扶手脏或者怕走光就不扶。道路状况毕竟多变,这一秒车行驶得很平稳,可不代表下一步就没有颠簸。参考:大连法制报、南方都市报锁定公益律师,获取更多精彩内容!现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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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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