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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某某,男,58岁,汉族,南部县人,现住南部县盘龙镇曹家沟村)受被告(席某某,男,62岁,汉族,南部县人,现住南部县南隆镇晓霞路)雇佣在南部县南隆镇梁家垭路5号附1号内仓库搬运瓷砖。年5月20日,原告在将瓷砖从货运车上搬往库房过程中摔伤。因摔伤后麻木疼痛感不强,原告自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肋骨骨折、肺挫伤、胸壁擦伤。医院住院17天后出院康复治疗。后原告伤情经南充鼎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误工期限评定为日,护理期限评定为60日,营养期评定为60日,后续治疗费评定为元。被告在原告治疗期间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事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进行协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赔付剩余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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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9月22日上午,被告席某某的妻子王某某和代理人雍某某来到滨江司法所,向滨江司法所工作人员反映几点情况。一是唐某某肋骨骨折不是搬运瓷砖摔伤的,没有监控录像,也没有证人;二是席某某在住院期间出于同情心和人道主义,买了牛奶、水果等营养品,给了唐某某元医疗费和元慰问金;三是要向法院反诉原告司法鉴定有猫腻,医院治疗费和慰问费元;四是认为唐某某家境贫寒,子女经济条件差,有意敲诈;五是唐某某住院花去医药费.75元,主动找到席某某协商解决,席某某当场表态,医疗费、营养费等一共给元,唐某某家人不同意;六是席某某妻子和代理人提出赔偿底线元。

图片来源网络滨江司法所工作人员利用中午时间找到东城派出所。对该案出警的警官了解情况,据原、被告讲诉曾两次在派出所进行调解,均因赔付补偿金争持不下未达成协议,派出所便告之他们向法院诉讼,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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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9月22日下午,原告唐某某妻子和女儿以及代理人来到滨江司法所,自述了唐某某在被告席某某仓库搬运瓷砖摔伤医疗过程和调解过程。因两次调解未成功,便由派出所干警给其推荐了法律代理人邓某某,在两次调解中,边调解边做司法鉴定。唐某某的妻子和女儿都分别讲述,年在老家修房子,因资金紧张,唐某某便在席某某那里赊的瓷砖,都是从每天的工资中扣回,唐某某是个忠厚老实的人,与司法所向当地干部群众了解情况一致。他们也从未到席某某的经营场所吵闹,干扰阻碍营业。同时他们认为席某某的妻子在每次调解时不诚心,总想推卸责任。经过劝解后,代理人重新计算赔偿清单:医疗费.75元,护理费元,误工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营养费元,交通费元,鉴定费元,后续治疗费元,共计元。根据各自责任划分后,原告唐某某妻子和女儿要求赔偿除住院期间席某某给元外,最低底线为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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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叫来被告席某某的妻子王某某和代理人雍某某。司法所工作人员为调解主持,依照人民调解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双方各自陈述了事情的起因、过程以及各自的诉求事宜。司法所人民调解本着依法调解、公正公平、良心诚信、公序良俗原则,劝了原告劝被告,针对实质性的赔偿金问题,依法依规逐项细划协商。对后续治疗费元,席某某妻子通医院认识的医生确认后,认为原告所要赔偿金4元,应减去鉴定费元。经司法所工作人员给原告做劝说工作,原告同意。最终将被告给原告赔偿金为元(不包括被告住院期间支付元和慰问金元)。随后双方在滨江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并在人民调解申请书、人民调解受理书、人民调解当事人记录上签字。被告通过手机银行向原告转帐,待原告收到后,出据收条。一场长达四个月之久的民事诉讼案,终于在滨江司法所的精心细心用心调解下,划上圆满句号。来源:南部县人民政府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本文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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