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邻居菜地界线纠纷引发伤人事件
涉诉人分别为卢某(今年32岁,京山人,在武汉工作)、万某(今年58岁,京山人),卢某父母与万某系邻居。
时间回溯至年10月6日下午,卢某的母亲与万某因屋前两家菜园地界发生争议,协商未果。当日18时许,卢某母亲将两家菜园地界线协商未果一事告诉丈夫,卢某父亲即到菜园地以万某扎的菜园网栅栏越界为由,将网栅栏拆除。
万某到菜园地查看并与卢某父亲发生争吵。双方争斗中,万某拿起自家菜园地上的一把铁锹将卢某父亲打伤,卢某及其母亲听到动静后来到菜地,万某的妻子、儿女等人也到现场,两家人一起发生纠纷。
卢某在拉父亲的过程中被万某用铁锹打伤腿。卢某受伤后,到京山市永兴镇卫生院治疗4天,被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花去医疗费用.14元。后于年10月10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小腿血肿、软组织挫伤、腰部损伤,行右小腿肌肉切开引流术,并于年10月30日出院,花去医疗费.96元。
年10月28日,卢某购买拐杖一副,支出80元。
年8月23日,京山一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卢某的误工期限为60天、护理期限为20天、营养期限为20天,以上均包括住院期间的期限。
此外,卢某在武汉的月收入为元。
(网络图片)
两级法院:双方对身体权侵害均有过错
双方为卢某身体权侵害一事闹上法庭。
京山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公民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万某因琐事与卢某的父亲发生纠纷后,双方均不能理智处理矛盾,通过正当渠道解决纠纷,而是相互打斗且双方家人均参与争斗,在拉扯中万某将卢某的右小腿打伤。万某应对卢某的损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卢某要求万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的经济损失应予支持。
卢某参与争斗,对自身受伤存在一定的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万某辩称其没有与卢某发生肢体冲突,而事发现场仅万某一人持铁锹与卢某及其父母发生争斗,故对万某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卢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元,因其伤情较轻且自身存在过错,不予支持。对营养费酌定按每天15元计算。一审确定卢某经济损失为.63元〔医疗费.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20天×50元)、护理费.53元(20天×元÷天)、误工费1.2万元(元×2个月)、营养费元(20天×15元)、辅助器材支出80元、交通费元〕,由万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1.6万余元,其余损失由卢某自行负担。
一审判决后,万某提起上诉,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条的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此案万某对卢某腿部受伤没有异议,万某与卢某两家发生纠纷过程中,只有万某一人持有铁锹,结合卢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及其母亲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陈述万某用铁锹砍卢某及其父亲的证词,万某用铁锹打伤卢某腿部已具有高度可能性,一审确认该事实并无不当。
同时,二审根据年10月7日公安机关询问卢某父亲的笔录,查明万某与卢某父亲相互殴打时,卢某用木桩打了万某。
二审认为,此案争议焦点为一审确定责任比例是否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该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此案万某用铁锹打伤卢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退一步讲,即使卢某腿部之伤如万某所说系被现场杂物(如竹桩)戳伤,也是因万某与卢某及其父亲相互殴打时,致卢某受伤,与万某的行为亦存在因果关系,万某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卢某身为年轻人,在父亲与邻居万某发生纠纷时,不仅不劝解,反而持木桩殴打万某,使矛盾激化,对其自身损害也有过错。根据双方过错大小,酌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综上,卢某经济损失为2.2万余元,由万某赔偿50%,即1.1万元,其余损失由卢某自己承担。
再审认定:被侵害人木桩打人不属防卫行为
二审判决后,卢某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法院改判万某承担全部责任,理由是他持木桩打万某是防卫行为。省高院指令市中院再审。
市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查明的事实与二审认定的事实相同。
再审中,卢某主张自己赶到现场时,万某已用铁锹将父亲打伤,他将父亲拉开,两人回家途中遭万某用铁锹追打,不得已进行防卫,不应承担责任。万某对此予以否认。
再审认为,双方均认可当日万某与卢某父亲因菜地界线发生纠纷及打斗后,卢某赶到现场,此时现场有卢某父子、万某等3人。3人对卢某赶到后的行为在公安机关分别陈述如下:
年10月7日卢某陈述:“我听到吵闹后,就来到菜园。这时,万某家的儿子、万某的老婆、女儿都来了,还有万某的哥哥也来了,我拉住我父亲要他走,这时,万某的老婆用木棒打我……”
年10月6日万某陈述:“这时卢某来了,他拿了一根木棒朝我的背后打了一棒……”
年12月14日万某陈述:“一会儿卢某拿一根木棍过来朝我右肩膀打了一棒……”
年10月7日卢某父亲陈述:“我的儿子卢某听到动静就跑来菜园,拿菜园地上的木桩就朝万某打了过去……”
根据以上内容,卢某称其赶到现场拉走父亲,两人在回家途中被万某用铁锹追打的事实不能成立,卢某主张其行为是防卫行为亦不能成立。 综上,卢某再审请求不能成立。经合议庭评议,再审终审判决维持二审判决。(荆门晚报记者秦文通讯员李胡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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