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市的摩的司机孙刚被对面车道飞来的石块击中胸部,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运输石块的拖拉机司机陆明和承保陆明的拖拉机的保险公司均拒绝赔偿,孙刚亲属将陆明、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日前,岑溪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了判决。
飞石击中摩的司机殒命
孙刚经常开两轮摩托车载客挣钱补贴家用。年8月25日11时,他驾驶摩托车搭载两名客人前往岑溪市归义镇,途中,遇陆明驾驶满载花岗岩大理石碎片的拖拉机对向驶来。会车时,一件飞来物击中孙刚的胸口。孙刚继续驾车向前行驶十多米后,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口中鲜血直流。
乘客和路过的群众急忙上前查看,发现孙刚的胸口有一大块淤黑,赶紧把医院抢救。医生检查后,诊断孙刚的肺部挫伤、肝脏破裂、胸部软组织挫伤。医院全力救治,但回天乏力。当天12时许,孙刚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
交警到事故现场勘查,没有发现车辆碰撞痕迹,也找不到有价值的线索,无法查明事故原因。因此,交警部门只出具了“此交通事故的事实成因无法查清”的《事故证明书》。
求偿不成家属起诉索赔
孙刚的亲属认为,砸伤孙刚的不明物体是一块碎石,这块石头是陆明驾驶的拖拉机上掉落的,陆明要为孙刚的死负责。料理完孙刚的后事,孙刚亲属向陆明和承保拖拉机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
今年4月,孙刚亲属向岑溪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陆明、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因孙刚的死亡造成的损失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办理后事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35万余元,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11万余元;鉴于事故原因无法查清,余下的损失由陆明和孙刚平分责任,即陆明应负担12万余元。
岑溪市法院立案不久,陆明与孙刚亲属协商赔偿事宜,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孙刚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陆明一次性赔偿孙刚亲属2万元,孙刚亲属不再追究陆明的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孙刚亲属放弃对陆明的赔偿请求,仅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万余元。
法院开庭审理时,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书》及过往群众的证言可知,孙刚是被硬物击中经抢救无效死亡,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硬物是从何处而来。当时经过事发路段的,不仅有陆明驾驶的拖拉机,还有其他车辆。而且,孙刚驾驶的摩托车没有跟任何车辆发生碰撞,陆明驾驶的拖拉机不存在违规驾驶或违规载货的情形。因此,孙刚的死与陆明驾驶的拖拉机无关,保险公司不该承担责任。此外,陆明驾驶的拖拉机只投保了交强险,但车上货物致人伤害或死亡并非交强险的赔付范围,因此即便是涉案拖拉机上的货物掉落导致孙刚死亡,保险公司也无需赔付。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
为查明事故原因,岑溪市法院调看了案发现场附近的监控录像。录像显示,陆明驾驶拖拉机经过事故现场不久,孙刚就连人带车跌倒在路边。当时,并没有其他装载碎石的车辆经过。
法院还查明,有证人当时听到嘭的一声,好像有东西从对面车道飞过来,不知是否砸到开摩托车的孙刚,只感觉摩托车左右摇摆,继续向前行进了10米,孙刚就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口吐鲜血,胸部瘀伤。还有证人反映,孙刚自述是被一辆后驱车碾飞的石子打中胸口。涉案摩托车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且没有投保交强险。涉案拖拉机装载的碎石高出货仓挡板,但没有采取防护措施。
岑溪市法院审理后认为,相关证据表明,孙刚是被对面车道车辆飞来不明物品致伤,而此时段仅有陆明驾驶拖拉机装满花岗岩大理石碎片经过此地。因此,陆明驾驶的拖拉机与孙刚驾驶的摩托车虽然没有发生碰撞,但与孙刚被碎石砸伤致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孙刚驾驶逾期年检的摩托车且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存在过错;陆明驾驶的拖拉机装载货物超过货仓挡板而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亦存在一定的过错;两人各负50%的责任。
经依法核算,岑溪市法院确定孙刚死亡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元、丧葬费2万余元,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为27万余元。孙刚的死亡给其亲属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创伤,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万元。上述费用共计32万余元。
因涉案拖拉机投保了交强险,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孙刚11.3万元。对于超出交强险赔偿额部分的损失,孙刚亲属与陆明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法院不再处理。
7月24日,岑溪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孙刚亲属11.3万余元,驳回孙刚亲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宣判后,保险公司、孙刚亲属、陆明都没有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文中人名为化名)
文章来源:广西高院(作者╱李继远田广伟覃靖东编辑╱张玮茹)、太平微资讯、图片源于网络
综合编辑梧州生活圈(小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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