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前一天,李某在南部县妻子小秦家中处理完岳父的丧事后,便带女儿返回了成都。第二日凌晨4点,李某再次返回小秦家中时,发现老王藏于小秦家楼上,李某怀疑其与小秦有不正当关系,便因此与老王发生争执,期间李某在一楼窗台处拿了一把剪刀将老王刺伤。

经南部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老王全身多处损伤,以左侧胸部损伤为重,左胸壁穿透创,左胸部气胸,肺组织压缩约为40%,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得到了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本案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特别是被害人插足他人婚姻,有重大过错,可以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因故意伤害被行政拘留的事实与本案系同一事实,其行政拘留时间应当折抵刑期。为了严肃国家法律,惩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相关阅读: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南南检公诉刑诉〔〕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年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区**镇**村**组**号。年8月11日,因故意伤害被南部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年12月19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7日被南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8月10日,被告人何某某在南部县太霞乡高河村4组2号妻子王某某家中处理完岳父的丧事后,便带女儿返回了成都。8月11日凌晨4时许,何某某再次返回王某某家中时,发现被害人马某某藏于王某某家楼上,何某某怀疑其与王某某有不正当关系,便因此与马某某发生争执,期间何某某在一楼窗台处拿了一把剪刀将马某某刺伤。经南部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马某某全身多处损伤,以左侧胸部损伤为重,左胸壁穿透创,左胸部气胸,肺组织压缩约为40%,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蒲倪竹

年3月25日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进入南部信息网官方论坛

参与讨论、同城爆料等你来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本文编辑:佚名
转载请注明出处:网站地址  http://www.sohjm.com//kcyyy/13416.html
当前时间: